失信被执行人 |
吴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5********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永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永执字第00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吴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7.10元,并自2010年9月10日起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1.393875%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吴相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1-05-10 |
发布时间 |
2016-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