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5031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钟卫华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徐寿明、徐玲金额48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钟卫华负担,钟卫华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徐寿明等预交,钟卫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徐寿明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