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浩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19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81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浩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14日的利息为46595.74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1.25%计算);二、被告鹤山市浩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为57291.67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1.25%计算);三、被告鹤山市浩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为108333.33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1.25%计算);四、被告鹤山市浩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90000元。五、被告陈云飞、彭红英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陈云飞提供抵押的位于:1、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鹤国用(2010)第002444号);2、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B区一横路008号1、2、3、4、5座(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6730103、C6730105、C6730104、C7208276、C7208277)房产;就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陈云飞提供抵押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山水云间六街66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1000255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鹤国用(2013)第00044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就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10640000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浩龙公司提供抵押的属于其所有的存放于其公司内的现有办公家具、机器设备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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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66150419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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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