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
案号 |
(2015)韶乳法执字第00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赔偿13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赔偿1330元;姚井华、胡世友、常德安达贺家山运输有限公司赔偿2885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乳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18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