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巩义市弘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21770号 |
案号 |
(2020)豫0191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650万元、利息281783.33元、罚息120078.13元、复利2823.18元,共计26904684.6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巩义市弘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春来、王荣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24元,减半收取88162元,由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弘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春来、王荣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56649082XM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大峪沟镇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