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驷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03民初1982号 |
案号 |
(2020)赣0203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广州驷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九太借款70万元及其利息7万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0月,此后以7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500元,由被告广州驷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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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九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755565026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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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九塘西路自编12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