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宗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1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21民初3525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陈宗慧应归还原告黄子安借款本金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宗慧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宗慧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