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庆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9********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81民初2032号 |
案号 |
(2018)湘0281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庆林、朱梅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易友明借款本金15 000元; 二、驳回原告易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黄庆林、朱梅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