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庆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9********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81民初874号 |
案号 |
(2017)湘0281执1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庆林、朱梅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维林借款本金300 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800元,财产保全费2 020元,合计7 820元,由被告黄庆林、朱梅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