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95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民初19号 |
案号 |
(2017)皖18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华贝城市广场”第一标段施工协议》及《变更协议》;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92亿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款项扣除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7140万元及乙方直接支付的商品砼款项29246835元(若因案涉工程仍有欠付的商品砼款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后,乙方尚欠甲方91353165元,此款分如下几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1、2016年9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2016年10月31日前再支付400万元;3、2016年11月30日前再支付1000万元;4、2017年1月20日之前再付2000万元;5、剩余工程款56353165元由乙方自2017年3月起每月向甲方支付600万元,最后一笔款项2353165元在2017年12月底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三、甲方放弃对乙方就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的主张;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案涉工程质量索赔及工程维修、保修责任,且不扣除甲方工程保证金,但甲方就案涉工程主体结构仍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于2016年11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共计1500万元工程款,若乙方任何一笔款项未及时、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就欠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6%主张违约金。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后的应付工程款项,若乙方任何一笔款项未足额支付超过30天,甲方有权就欠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6%主张违约金; 五、甲方就案涉华贝城市广场1、2、3号楼及别墅式商业S1、S2号楼及地下室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双方就案涉工程分包所产生的责任各自承担; 七、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案涉华贝城市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八、本案诉讼费用498566元,减半收取2492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283元,由乙方负担; 九、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甘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73494895XQ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市青龙东路7号M-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