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和县玉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DY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3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1)皖0523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和县玉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石等贵各项损失1115178.73元;二、驳回原告石等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6元,原告石等贵负担2246元,被告和县玉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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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久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3MA2MYUDY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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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