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85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6民初743号 |
案号 |
(2020)豫0306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市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 二、被告洛阳市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按月利率11.1‰计算,自2018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6.6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861760元); 三、被告张六梅、李澎澎、张孟利、张胭脂、张同治、张公社、张同政、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六梅、李澎澎、张孟利、张胭脂、张同治、张公社、张同政、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市正宇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74元,减半收取为27637元,由被告洛阳市正宇建材有限公司、张六梅、李澎澎、张孟利、张胭脂、张同治、张公社、张同政、洛阳聚森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公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6724101851L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吉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西段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