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丽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2********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03民初166号 |
案号 |
(2019)豫1222执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延河签订的编号为2018082102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韩丽波签订的编号为2018082102001号《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蔡延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约定期限内利息12178.96元,合计212178.96元; 三、被告蔡延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9.9‰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四、被告韩丽波对被告蔡延河上述二、三项的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