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皮凤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刑初77号 |
案号 |
(2017)豫1626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皮精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皮凤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民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