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1078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1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桂芬、福建省永春国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南灿借款本金人民币935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9日起计算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利息,以本金7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二、驳回陈南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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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桂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62871158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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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永春县桃城镇桃溪社区盛世君豪大厦1-3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