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5121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1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25574.88元,并支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6479元; 二、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对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张亮、武颖对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亮、武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673元,由江苏泽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恒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28999611A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