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裕恒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2)宿中执字第00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当事人年双方确认截至2012年2月23日止被执行人裕恒公司尚欠申请人戴先娥、阚秀芳、周亚借款本金3097900元,利息1858740元。二、裕恒公司自愿于2012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三申请人150000元。三申请人收款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的查封。三裕恒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本金3097900元本金,按月息2分于每月20日前向三申请人支付利息。四、裕恒公司自愿于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三申请人1858740元利息中的850000元,剩余利息1008740元,裕恒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五、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减半,及财产保全费三申请人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2-09-27 |
发布时间 |
2013-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经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