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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晓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13********2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6171号
案号
(2019)黔0113执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黔0113民初6171号原告:宋显香,女,汉族,1972年9月15日,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路口村杉林组46号,身份证号:362226197209150027。电话:18117402519。委托代理人:温钦友,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电话:1398430818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银,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职业证号:2301171211471。电话:1827523026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乡鸡场村铝建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MQF49C。电话:0851-88569378、18892386675。法定代表人:王晓庆。电话:13668501690。被告:王晓庆,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乡鸡场村铝建路,身份证号:520113198712152455。电话号码:13668501690。原告宋显香诉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显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62552.26元,并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8年3月以来产生买卖关系,并事实形成多张销售发货单,同时在2018年5月12日双方达成玻璃购销合同并签字生效,合同对双方责任与义务及单价进行明确约定。后经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提供62552.26元的玻璃材料,但至今被告均未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遂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如前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庆欠原告宋显香货款人民币58254元,该款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庆于2018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宋显香人民币30000元,余款28254元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庆于2018年12月10日前清偿完毕;二、若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庆有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给付原告宋显香,原告宋显香可就未偿还余款全额申请执行;三、原告宋显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贵玉玻璃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王晓庆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胥 勇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美姣书 记 员 肖兴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时间
2019-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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