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527********2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5032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4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葛德春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2 7 4 7 7. 0 6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 9 3 3 8. 8 9元【暂计算至 2 0 2 1年 1 0月 1 9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7 5 3 0元。2 、被执行人舒明东、李国香对上述第 1中被执行人葛德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舒明东、李国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葛德春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9月 2 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2 0 6 5元、诉讼费 1 5 4 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