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58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5685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1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高士股份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548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潘林芳、吴桐、吴诚、糜炜对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潘林芳、吴桐、吴诚、糜炜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以向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787元,由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潘林芳、吴桐、吴诚、糜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伯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5684930582K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丁堰街道丁城路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