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5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执12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5623189】。被告许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常平阿甘水果行货款178681元; 在对被告许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被告殷伟强在被告许滨上述债务的8800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殷伟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滨追偿; 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阿甘水果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常平阿甘水果行负责585元;被告许滨负担1833元,其中903元由被告许滨、被告殷伟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