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55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8民初2750号 |
案号 |
(2018)苏0118执2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560000元、到期利息505747.4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44000元; 二、被告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69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423元,由被告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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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武兆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876818955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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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1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