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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55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8民初2750号
案号
(2018)苏0118执2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560000元、到期利息505747.4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44000元; 二、被告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69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423元,由被告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江苏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8-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武兆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876818955X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官溪路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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