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仁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24********4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721民初420号 |
案号 |
(2016)吉0721执1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准予原告仁国华与被告李生离婚。 二、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告偿还1万元(欠李凤霞),由被告偿还1万元(欠李大勇)。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被告彩礼款1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时间 |
2016-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