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海晶型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609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军生、樊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向王永祥偿还借款本金907000元,利息348007元。二、河南海晶型材有限公司对以上判决第一项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7元,由朱军生、樊志勇、河南海晶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军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116897467332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42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