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48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1民初11222号 |
案号 |
(2018)辽0211执1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宝宏、原告毛春兰逾期交房违约金18 000元。 二、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宝宏、原告毛春兰逾期办证违约金40 927.69元。 三、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案涉房屋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条件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马宝宏、原告毛春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70元,由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凤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69603948XA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