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进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1********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28民初1132号 |
案号 |
(2017)豫1728执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胜宇、齐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宏展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500元,并按照年利率6.525%向原告驻马店市宏展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郭进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2元, 减半收取2661元,由被告郭胜宇、郭进卿、齐翠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