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维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1民初4022号 |
案号 |
(2017)津0101执2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场地使用费8001元; 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