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382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10264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128157.94元); 二、被告福建海韵工贸有限公司、洪德钦、洪德佳、洪明婷对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4687.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福建海韵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洪德钦、洪德佳、洪明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或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宝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784545382M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霞美镇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光伏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