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新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3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2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新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信用卡本金23944.21元,利息20335.12元、手续费1014.92元(利息、手续费暂计算至2016年9月24日,之后利息、手续费应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在2017年5月19日之后有还款,该款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陆新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