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祥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16号 |
案号 |
(2016)黑0126执00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县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孟祥友于判决生效时起给付原告明宝平欠款人民币17,426.55元及利息6,23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孟祥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