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3********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23执918号 |
案号 |
(2019)豫0223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永杰、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殷玲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赵永杰,张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