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3********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尉氏民初字第115号 |
案号 |
(2016)豫0223执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新民、孙秀梅、赵永杰、张静偿还原告焦大刚款260400元,受理费52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6-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