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8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6965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晓明加班工资9225元、工资21737.55元; 2、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晓明经济补偿金18240元; 3、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晓明年休假工资4193元; 4、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蔡晓明补缴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蔡晓明承担; 5、驳回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83624284G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翠竹园中心广场2幢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