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24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02民初1977号 |
案号 |
(2019)皖1602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100万代偿金还清之日止)。 二、若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车间(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17753号)、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车间(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17754号)、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101仓库(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17755号)、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包材仓库(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17756号)、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宿舍楼(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17757号)、工业园区创业路北侧经一路西侧土地(亳谯国用2013字第041号)工业园区创业路北侧经一路西侧土地(亳谯国用2013字第042号)、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房地权证亳字第201509107号)的抵押房产和土地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宋玉清持有的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35.56%的股权、谷连举持有的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8.89%的股权、对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55.55%的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宋玉清、刘永艳、谷连举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宋玉清、刘永艳、谷连举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宋玉清、刘永艳、谷连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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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玉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206082524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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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