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会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1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嫩商初字第574号 |
案号 |
(2017)黑1121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以军、金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98元及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5年6月3日的利息款7940.63元, 以上本息合计37940.61元 被告杜以军、金桂芝从2015年6月4日起以本金29999.98元按约定年利率14.58%加上50%的罚息(即21.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王会贤、于运和、施丽君、王志全对被告杜以军、金桂芝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49.00元、邮寄费160.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659.00元,由被告杜以军、金桂芝、王会贤、于运和、施丽君、王志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6-23 |
发布时间 |
2017-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