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5********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兰榆民初字第74号 |
案号 |
(2018)黑1222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秉臣、张丽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元,利息4242.29元,合计44243.29元、被告赵军、杨丽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利息8035.44元,合计28035.4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被告马秉臣、张丽艳、赵军、杨丽萍、王清志、李永昌、刘海军对上述偿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7.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连带责任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