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36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省安庆奥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0万元,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案外人苏州统元信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该3笔款项由其在约定期限内转入被告账户,并保证被告按约支付给原告;二、被告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上述货款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被告实际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不论案外人是否履行承诺,如被告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一笔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00元,由被告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2015年10月31日前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8-24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作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597073260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