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双金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1593号 |
案号 |
(2019)苏0508执3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双金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峰2018年8月至10月工资22385.23元、2018年1月至7月拖欠工资7600元。二、驳回原告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苏州双金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志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670973477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西园路609号(金创大厦5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