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6674号 |
案号 |
(2018)湘0104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35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的违约金为1121342.69元,2016年5月23日以后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14元,由被告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311725901578M |
登记机关 |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大阳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