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469号 |
案号 |
(2016)湘0903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新国借款45625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息1.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新国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12230元,由被告益阳中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湘0903执892号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925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727988558H |
登记机关 |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恒大绿洲一栋二单元18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