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98号 |
案号 |
(2016)皖0504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鞍山市国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370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0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居兴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5621666782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