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滨民三初字第1451号 |
案号 |
(2016)鲁1602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朝海借款本金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308 000元;二、被告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滨借款本金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308 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朝海、李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682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共计2 4682元,由原告胡朝海、李海滨负担338元,由被告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 3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569041907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399号办公楼202、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