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4民初3777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5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到期未付租金6 907 667元; 二、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至2017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50 000元; 三、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留购价款100元; 四、李学军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对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 505元(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 252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杞县金城商砼有限公司、李学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8-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15792428763 |
登记机关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杞县城郊乡花园村东1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