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中诚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82民初第4656号 |
案号 |
(2018)豫0782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新瑞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451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向原告新乡市新瑞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中诚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9元,由被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中诚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巧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93976116M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坪山社区三洋湖工业区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