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池县昌晟泰石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6403********5Q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323民初721号 |
案号 |
(2018)宁0323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盐池县昌晟泰石料厂支付原告盐池县天锦元工贸有限公司运输费200000元,于3月30号前支付80000元,下剩的120000元于5月10前一次性还清。 2、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盐池县天锦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