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8民初4300号 |
案号 |
(2017)川0108执3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省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1,102,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李勇支付利息,利息按以下方式计算:从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6月30日,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4年6月31日至2014年11月10日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1,102,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省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昌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新开寺街88号1幢1单元5楼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