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7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井研民初683号 |
案号 |
(2017)川1124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按月利率9.35‰计算、2015年7月28日至还清全部本息止的利息按井联信公借字(2014)第00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丞相、陈傲、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尚善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丞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24207400765D |
登记机关 |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井研县石家桥工业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