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安县惠友购物广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3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廊安民初字第959号 |
案号 |
(2017)冀1002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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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安县惠友购物广场偿还原告廊坊市嘉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3753.01元,扣除被告刘扬代为偿还的利息2300元,共计3151453.0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宏大通讯经营部、文安县环球手机城、文安县远成手机城、文安县佳柠通讯器材店、文安县鑫盾密度板厂、顾晓敏和范希惠、赵邦喜和段维巧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安县惠友购物广场、霸州市胜芳镇宏大通讯经营部、文安县环球手机城、文安县远成手机城、文安县佳柠通讯器材店、文安县鑫盾密度板厂、顾晓敏、范希惠、赵邦喜、段维巧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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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顾晓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北侧(皇道口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