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商初字第01460号 |
案号 |
(2016)浙0523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原告湖州南浔菱湖兴动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金129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45元(已减半),由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22 |
发布时间 |
2016-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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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竞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378049873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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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