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大堡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642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4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永明王玉明、王永莲、常熟市大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445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按照年利率10%、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1210001014498579,并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赵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由被告王永明王玉明、王永莲、常熟市大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1210001014498579,并注明案号)。原告预交的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20548082U |
登记机关 |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熟市虞山镇浦浜村 |






